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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

    2022/11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区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命健康产业集群,为徐汇区打响“科创绣带”品牌提供有力支撑,特制订本意见。第一条(适用对象)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第二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一)优化产业发展格局。通过城市更新,调整优化低效利用地块,释放高品质产业空间,形成枫林、漕开发、华泾等区域相互补充、协同融合的产业发展格局,将徐汇打造成为生命健康创新策源高地、企业总部集聚高地、高端研发制造高地、健康服务高地。(二)支持优质企业落户。重点引进技术创新性高、产业引领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加快提升产业集聚度和竞争力。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符合区域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导向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的优质企业,经认定,最高可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区域贡献大的主体,经认定,对企业开办、办公用房等成本,可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补贴。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三)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生命健康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关键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产品产业化项目,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3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第三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四)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比达到5%以上的企业,可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五)鼓励企业模式创新。对开展委托生产的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可按照申报品种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最高1%的比例给予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区内企业,可按照该品种较上一年度产值新增额最高0.5%的比例给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第四条(加强创新产品研发转化)(六)支持药物研发上市。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创新药,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取得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等药品注册证的品种,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最高5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2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八)支持开拓海外市场。对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或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获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认定,区级最高可给予1:0.5配套,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第五条(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九)支持生命健康领域产业链合作。支持区域内生命健康企业开展联合研发、临床协作、供应链协同等,共同做大做强生命健康产业。鼓励本区生命健康企业采购无股权关联企业临床前研究、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检验检测、药物警戒、数据管理等服务,最高可按实际采购发票额1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年度不超过300万元。(十)推动产学研医深度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跟区域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共建实验室、研究院等方式推动建设创新协作产业生态圈。支持国家级和市级医药临床研究中心建设,鼓励区域医疗机构探索研究型医院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临床研究对接,推动产学研医深度融合。(十一)加强药械产品注册服务。构建包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全链条产品注册服务体系,建立一站式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站,为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注册提供事前辅导,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快上市。(十二)鼓励各类孵化载体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建设生物医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创新服务模式,针对创新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针对性的运营管理和专业的研发服务,强化产业载体、创新研发企业、研发生产服务企业之间的协同联动。(十三)加大金融赋能产业发展。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生命健康产业全链条发展的金融支撑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助力区内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区域生命健康产业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培育一批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十四)完善生命健康人才支撑体系。鼓励生命健康领域的顶尖人才、海外人才及团队到徐汇创新创业。聚焦生命健康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关键环节,在人才阶段性住房、人才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生命健康人才高地。第六条(附则)(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三)本意见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四)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来源:上海徐汇第七条(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 09

    2022/11

    为加快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着力强化“新赛道”布局,支持元宇宙与人工智能、文化创意等本区优势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徐汇打造技术引领、企业集聚、人才涌流、场景丰富、标准领先、服务优质的元宇宙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意见。一、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的元宇宙相关领域企业及机构。二、扶持范围聚焦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元宇宙底层支撑技术,助力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攻关,推动企业加快建设5G/6G、GPU、交互、云化、物联网等元宇宙后端基础设施,鼓励企业研发生产虚拟主机、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脑机交互等元宇宙终端设备,支持企业在社交消费、教育医疗、文体娱乐、政务管理等领域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元宇宙场景内容搭建和生产。三、扶持方式1.对开展元宇宙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在年度研发设备、工具软件、算力资源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认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对组织开展移动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智能可穿戴等元宇宙终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产品取得一定市场份额,经认定,可按产品研发自筹投入资金总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3.对元宇宙内容设计、创制、生产项目以及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品等相关产品,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创新性、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经认定,可按开发投入自筹资金总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4.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元宇宙相关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5.对推动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导或参与制定元宇宙细分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对通过自主研发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认定,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贴。6.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元宇宙企业,符合本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符合本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导向、推动科技和文化融合发展的企业,支持申报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国家、上海相关政策。7.加大元宇宙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支持漕河泾开发区、徐汇滨江、华泾等区域开发建设主体通过提高土地效能、开展城市更新,建设元宇宙产业集聚发展园区,支持元宇宙优质企业开展定制载体建设,打造徐汇元宇宙产业地标。8.对在徐汇区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元宇宙峰会、论坛、展会、创新创业大赛、开发者大会等的企业,经认定,可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9.支持元宇宙企业上市,对成功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元宇宙相关企业,经认定,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在徐汇注册落地的元宇宙领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补贴。10.对企业等相关机构引进的元宇宙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区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在人才落户、阶段性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四、保障机制1.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2.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3.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附则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3.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来源:上海徐汇六、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 08

    2022/11

    为贯彻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6号)、《徐汇区关于全面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徐汇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十四五”期末基本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上海高地核心区,建成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集聚地”“创新策源地”“赋能示范地”与“生态承载地”,打造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千亿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为徐汇区打响“科创绣带”品牌提供有力支撑,特制订本意见。第一条(适用对象)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第二条(打造AI引领产业集聚地)以漕河泾产业创新增长极、西岸数智谷产业集聚增长极为“两极”,徐汇滨江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带、漕河泾-华泾人工智能高质量创新带为“两带”,构建徐汇区“两极两带”人工智能新发展格局,加快优质企业集聚,支持各阶段企业发展壮大,布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集聚地”。(一)鼓励优质人工智能企业落户。重点引进人工智能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引领力的创新型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加快构建垂直化产业集群和区域性产业生态。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符合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的,经认定,最高可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区开展实际经营后对区域贡献大、产业带动强的,对企业开办、办公用房等成本,经认定,最高可给予1500万元的补贴。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二)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0亿元、30亿元,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或上年度研发投入占比在5%(含)以上的企业,最高可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各相关单位设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和区域产业能级提升起到突出支撑带动作用的,经综合评价,每年最高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第三条(打造AI自主创新策源地)发挥徐汇区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持续提升人工智能领域创新策源水平,推动知识产权质量提升,鼓励区内主体提高海内外行业话语权与市场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四)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创新型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围绕核心算法、基础软件、人工智能芯片等关键核心领域开展攻关。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采购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测试验证服务等芯片研发必要配套服务的,最高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采购算力资源的,最高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支持。(五)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产业链合作。支持区域内人工智能企业依法开展联合研发、产能合作、供应链协同,通过提供软硬件产品和集成服务等方式赋能千行百业。对企业采购无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和生产性服务,最高可按实际采购发票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补贴支持。(六)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企业主导或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标准宣贯,支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标准规模化赋能。支持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开展专利海外布局。第四条(打造AI智慧赋能示范地)持续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落地,将徐汇区作为人工智能最新成果的集中“试验场”,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全面推动经济百业、市民生活与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领域的示范应用,打造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赋能示范地”。(七)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示范应用。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主动打造和丰富场景应用,全面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面向社会征集人工智能技术需求与场景建设目标,支持各类主体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合作共建解决方案。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联合各行业重点企业建立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典型应用场景的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资源库。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技术应用与场景建设项目,经综合评价,最高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八)鼓励人工智能企业探索新赛道布局。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布局元宇宙等产业发展新赛道,积极参与元宇宙基础设施、交互终端、智能计算、软件工具、平台生态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探索在社交消费、教育医疗、文体娱乐、政务管理等领域开展元宇宙内容生产和场景搭建,打响徐汇元宇宙发展品牌。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明确要求的,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第五条(打造AI产业生态承载地)优化徐汇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构建多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共同构筑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生态承载地”。(九)完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支持体系。聚焦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关键环节,在人才阶段性住房、科技人才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区人工智能人才高地。(十)落实人工智能企业投融资扶持。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人工智能产业全链条发展的金融支撑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产业专项投资基金。培育一批能带动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上市挂牌企业。(十一)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面向全球吸引人工智能领域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结合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举办,支持引进和培育在人工智能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产业论坛、学术会议、展览展会、重大赛事等,打造高端专业的人工智能活动品牌。第六条(附则)(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三)本意见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四)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来源:上海徐汇第七条(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 07

    2022/11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和《上海市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围绕国家“双碳”战略要求,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构建从源头创新、成果转化到产业发展的全链条,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打响“科创绣带”品牌,特制订本意见。第一条(适用对象)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登记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第二条(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区域内大院、大校、大所、大企集聚优势,聚焦国家和上海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形成开放协作的创新网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创新资源集聚,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一)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全力推进本市、国家以及国际有影响力的重大创新载体、项目、平台落地徐汇、集聚发展。对项目在先导、预研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新增场地设施或进行改造的,可优先在区域内提供空间保障服务,并给予资金支持及人才服务。(二)支持重大平台建设。积极争取本市和国家级功能型平台落户徐汇,与区域创新资源联动发展,力争在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对承担平台建设的主体单位,可按照本市相关要求给予配套支持;支持市级及以上产业协同创新功能型平台的高质量、高水平、高能级建设、运营和发展,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三)完善区域创新合作机制。与重点园区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等,加强各类创新要素和科技服务有效集聚,支持园区转型升级,打造适宜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生活的创新社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院地合作项目的承担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与一批全球有影响力的企业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快资源共享、要素流动,推动区企深度融合发展,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四)支持创新机构建设。支持国内外领军创新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经综合评价,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总投入50%且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第三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扶持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落地,提升企业整合全球创新资源能力,力争在若干关键共性技术上取得突破,助推区域创新策源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市场推广等产业促进工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平台,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创新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交易服务费用的给予最高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六)加强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方式引进国外机构先进技术,或通过股权并购等其他商业方式引进国外科技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并新设项目公司等实体机构落地,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新设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第四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促进科技产业集群发展,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优势,打造具有内生创新驱动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七)支持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对孵化毕业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孵化毕业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房租补贴,最多支持2年。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5万元奖励。进一步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卓越创新企业。(八)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动服务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转化递延纳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估,并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对技术合同成交额大幅提升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九)鼓励软件产品首版次、首轮流片新突破。对获得市级软件产品首版次、首轮流片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经认定后可按要求匹配。(十)支持企业开展权威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国家相关资质;对于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或列入国家、上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的区内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条(营造双创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科技载体提升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拓宽科技金融服务,激发人才创造活力,促进各类创新要素有机流动,营造更加活跃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十一)完善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两院院士在学术引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对新入选(含新引进)的全职在徐汇工作的两院院士,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科研经费。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推进一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形成一套有利于吸引全球一流的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对设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创新主体,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十二)增强科技载体创新服务功能。开展科技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以及科技园区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区域内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打造“环高校院所”创新经济圈。对科技载体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支持科技载体为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提供空间保障且给予租金优惠,经综合评价,可再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最多支持3年。(十三)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券。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区域丰富的科技服务业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级。支持科技企业、创业团队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鼓励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十四)加强市区联动。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可从其要求,无明确要求的,经综合评价,可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可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十五)提升科技创新文化软实力。推进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一体两翼”蓬勃发展,打造徐汇创新品牌。对各类创新主体举办或承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题活动,经综合评价,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补贴,且每个创新主体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十六)鼓励优秀科技人才集聚发展。聚焦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关键环节,在人才阶段性住房、科技人才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打造智力密集度高、创新活跃度高、服务便捷度高的徐汇人才高地。对实施“光启创客”等人才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补贴。(十七)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竞争力。构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互补、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对接服务。培育一批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上市挂牌企业,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第六条(推进数字化转型赋能)推动城区数字化转型,鼓励应用场景开放创新。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应用方案,助推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标杆城区建设。(十八)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物联、数联、智联”的城区数字底座,支撑各领域的数字化应用。对采购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设备或服务,进行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并对城区数字化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经综合评价,按其购买服务投入成本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十九)争创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标杆。支持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典型应用示范,提升城市数字化转型感知度和体验度。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建设主体,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项目投入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第七条(附则)(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三)本意见由徐汇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四)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来源:上海徐汇第八条(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 04

    2022/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有关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资金来源)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职责分工)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商务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等相关工作。(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根据本市相关工作发展需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等,并做好资金拨付等。2.对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开展部门会审。3.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项目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开拓资金开展绩效管理等。4.其他商务部、财政部要求的相关工作。(二)区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审核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支持金额、开展诚信管理等,对企业申报项目履行终审职责。2.负责开拓资金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3.对本区申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开拓资金绩效管理等。4.其他开拓资金相关工作。(三)市承办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负责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审核等。2.负责开拓资金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3.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开拓资金绩效管理等。4.市商务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申报审核第四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管理体系认证、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购买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与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等。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详见附件1)。第五条 (支持对象)(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2.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二)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组织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展览会或受商务部、上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组织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由部、市相关部门主办的展览会。2.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六条 (申请注册)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开拓资金申报系统(https://zxkt.mofcom.gov.cn)注册并填写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基本信息,网上确认后提交。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地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向市承办部报送相应材料(详见附件2)。已在系统注册并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请勿重复注册。第七条(项目申报)    企业项目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团体项目向市承办部申报。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负责,应及时核对、更新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将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和《项目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4)提交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承办部审核。申请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联系(详见附件5)。(二)项目总数限额。本市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不含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不含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三)支持期间:开拓资金对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的项目给予支持。(四)不得重复申请。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开拓资金支持。已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支持的,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开拓资金支持。第八条(项目审核)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承办部要建立开拓资金审核工作机制,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项目开展审核。(一)内控建设。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加强内控建设,建立由处室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组成的专项资金审核工作机制,杜绝一人经办到底现象。(二)核对原件。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强化对关键申报材料原件的核查力度,对申报项目所涉合同、付款凭证、出入境记录等原件核查应实现全覆盖,并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表》(项目审核单位使用,详见附件6)。(三)审核上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审核、专项审计等,并组织专家评审、部门会审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及时以发文形式上报项目终审情况及获支持清单。第九条 (诚信管理)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应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做好诚信管理工作。第十条(项目公示)对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审核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委通过开拓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公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对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开拓资金申报项目的监督检查,了解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配合市商务委做好开拓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二)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财务凭证相关规定妥善保存与开拓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第十二条(绩效管理和年度总结)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承办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开拓资金当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开拓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市承办部在年度审核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支持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典型企业及亮点工作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将开拓资金绩效自评情况等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第十三条 (第三方追责和违规处理)第三方应对审核、审计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审核、审计意见,对专项资金审核、审计等结果负全责。第三方审核、审计等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三年内该第三方不得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审计等相关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应用解释)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一、境外展览会(一)支持内容和标准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支持内容最高支持比例最高限额展位费50%15000元公共布展费(仅限团体项目)展位费的20%3000元(二)申请要求1.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应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2.境外展览会项目对企业赴境外参展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仅限团体项目)予以支持。合同或发票中应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予以明确。3.企业应按实际参展面积申请项目,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每9平方米最高限额分别为15000元和3000元。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27平方米,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最高支持限额分别为45000元和9000元。对小于27平方米的,支持限额应按每平方米支持限额进行折算(四舍五入后取整)。4.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时,应提供参展企业汇总表,参展的中小企业应在10家(含10家)以上。二、管理体系认证(一)支持内容和标准支持内容最高支持比例最高支持限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0%10000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50%10000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50%10000元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50%10000元(二)申请要求1.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2.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须在所有申请材料齐全后申请资金支持。3.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合同或发票中应对相关费用予以明确。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每个管理体系认证最高支持限额为10000元。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三、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一)支持内容和标准支持内容最高支持比例最高支持限额累计支持限额中国信保“信保通”电子数据交换服务(EDI)50%20000元/个20000元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50%400元/个20000元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50%3000元/个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50%3000元/个国家风险分析报告50%500元/个重点行业研究报告50%5000元/个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50%5000元/个(二)申请要求1.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应选择“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类项目。2.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包括企业ERP系统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信保通”EDI对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等。3.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对企业为实现“信保通”EDI对接发生的ERP系统改造或升级、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各类报告等相关费用予以支持。4.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应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报。5.企业每年度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各类报告最多可申请支持限额不超过20000元。四、购买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与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一)支持内容和标准支持内容最高支持比例最高支持限额风险管理咨询50%20000元风险管理培训50%15000元风险管理平台服务50%5000元(二)申请要求1.购买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与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应选择“购买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与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类项目。2.购买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与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对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风险管理培训服务、风险管理平台服务等予以支持。3.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次风险管理咨询、风险管理培训项目、风险管理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材料要求一、申报材料统一要求1.每个项目均须提供网上填写完成并输出打印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2.所有提交书面材料每一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3.提交书面材料中的外文关键条款应提供中文翻译;4.提交的书面材料统一A4格式,按顺序装订;5.每个项目需提供项目总结,如实反映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字数不少于500字;6.各单位对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7.申报项目涉及的合同金额应与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等)金额一致;原则上合同签订双方应与付款双方一致。二、境外展览项目(一)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1.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组团单位出具的展位未申请财政补助的证明;2.与展方签定的展位合同(协议)复印件(需含展位面积、展位费、参展时间等);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对账单复印件;4.项目申报单位参展人员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签证及出入境记录页)或港澳台通行证复印件(需提供含出入境管理部门公章的出入境记录),因公出国还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5.展会期间工作照片(含展位号、企业名称、产品、参展人员等,照片粘贴在A4纸上);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国家规定不需要相关批复的除外)复印件;2.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原件及复印件;3.与组展方签订参展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对账单复印件;6.参展人员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签证及出入境记录页)或港澳台通行证复印件(需提供含出入境管理部门公章的出入境记录),因公出国还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7.展会期间工作照片(含展位号、企业名称、产品、参展人员等,照片粘贴在A4纸上);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三、管理体系认证项目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对账单复印件;4.提供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资格证复印件;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四、购买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与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一)EDI服务1.项目申报企业与第三方服务商完成ERP系统改造升级的合同复印件,企业ERP系统与“信保通”EDI对接确认证明复印件;2.服务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相关银行对账单复印件;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各类资信、分析等报告1.项目申报企业与信保机构签订的购买各类报告的协议复印件或产品申请表复印件(需包含报告类别、报告数量、金额等);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对账单复印件;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五、购买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与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1.项目申报企业与信保机构签订的风险管理咨询协议复印件、风险管理培训申请表复印件、风险管理平台服务协议复印件;2.咨询报告复印件、培训资料和参加培训的企业人员签到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申报企业使用风险管理平台服务网页截图;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银行对账单复印件;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来源:上海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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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

    为加快推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建设网络安全创新高地,根据《上海市建设网络安全产业创新高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高标准打造立足本市、辐射长三角的网络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扶持对象在普陀区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网络安全领域发展方向的企业和机构。二、扶持方式(一)产业集群培育1.鼓励优势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网络安全领域企业,具有龙头引领效应、行业竞争优势突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最高500万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租赁本区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房租金额50%以内比例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在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款2%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年拨付。2.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对网络安全领域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区域经济社会贡献增长显著的,给予一定比例奖励。3.支持企业便利融资。对网络安全领域中小微企业,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的,按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100%的贴息资助及50%-100%担保费补贴;对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或其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上市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专项资金资助。(二)创新能力建设4.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本区新建并投入使用的网络安全测试、攻防演练、产品检验、实验验证、认证测试、技术培训等服务平台,可按发生的软硬件采购投资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并优先纳入本区科技服务券机构库。5.支持标准制修订。对区内企业或机构,主导制(修)订网络安全产业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三)创新生态营造6.支持产业氛围营造。对在本区主办或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的,可按投入资金总额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本区企业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产业赛事、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的,可按实际发生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50%以内比例,最高20万元资助。7.鼓励创新创业活动。对本区企业获网络安全领域市级及以上重大赛事奖项的,或相关获奖项目在本区注册落地设立企业的,可按获奖金额50%以内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8.支持园区能级提升。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产业主管部门挂牌认定的网络安全相关领域专业性园区,开展园区软硬件环境建设,园区品质和服务显著提升的,经认定可按投入资金总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四)人才引进培育9.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加大对网络安全领域人才落户政策的支持力度,重点引进对网络安全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10.强化产业人才培育。支持网络安全领域优秀人才申报国家级、市级各类人才计划,对入选人才给予一定区级资金资助;推进落实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通车”,加强职称申报指导,提升人才专业技术能力。三、使用管理(一)各政策事项责任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各政策事项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四、附则(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来源:上海普陀五、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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